本报9月9日发表周海婴先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的谈话,针对《鲁迅全集》及《两地书》的著作权问题发表看法。9月15日,人民文学出版社有关领导约请本报记者,也就此事发表了不同意见,认为9月9日的报道内容有违事实,有必要予以澄清。
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有关人士指出,“根据我国法规,鲁迅著作早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,进入公共领域,我社在主管部门领导下编注出版16卷本《鲁迅全集》,不存在“侵权”的问题。1988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198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,对此已作了公正的裁决,现在谈论所谓《鲁迅全集》‘侵权’问题,是毫无法律根据的。”
关于《鲁迅全集》中《两地书》著作权归属及稿酬支付问题,人文社总编室领导说,“《鲁迅全集》第十一卷中收入《两地书》,是尊重鲁迅生前的意愿,也是尊重许广平先生的意愿,《两地书》是鲁迅和许广平(景宋)通信的合集,鲁迅生前列为自己的著作。1938年许广平将此书编入二十卷本《鲁迅全集》中。我社1958年出版注释本《鲁迅全集》时沿旧例收入《两地书》,是许广平先生同意的,1981年修订出版新版《鲁迅全集》时仍沿例收入此书。海婴同志是本版《全集》的顾问之一,他也是同意的,不存在‘侵权’的问题。《两地书》中有许广平先生的信件7万字,在鲁迅著作进入公有领域之后,我社尊重许广平信件获得报酬的权利,主动将1981年第一版至今各个版次的稿酬,都按现行稿酬规定的最高标准支付,尽管我们不赞成海婴同志关于《两地书》是‘合作作品’的说法,我们仍按海婴的要求,不仅支付许先生信件的稿酬,而且支付了《两地书》中鲁迅信件的稿酬。不仅如此,我社在去年印行《全集》第10版时,为了补偿《两地书》单行本未能如期出版,还一次性按《两地书》本印次应得版税的9倍支付了稿酬。访谈录中关于我社欠付《两地书》稿酬是不尊重许广平先生的说法也是没有根据的。”
最后,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有关领导还指出,“访淡录中所说我社‘侵吞’鲁迅著作的版税的‘内情’,是不符合事实的。我们向来不透露作者稿酬的情况,但访谈录公开提出此事,我们不得不作如实的说明。新中国成立后,许广平先生申请将鲁迅著作的编辑、翻译和出版权交给国家管理。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为此于1950年10月19日在《人民日报》发表接受授权的《通告》。1952年4月14日,许广平和周海婴具名致信我社,声明今后国内外出版鲁迅著作一律不付稿酬。为了照顾许先生一家的生活,我社在出版《鲁迅全集》和各种单行本时,仍然按标准计付稿酬,但许先生坚决拒收。至1958年《全集》出齐时,累计鲁迅著作稿酬和我社注释稿酬共计34万零19元。我社多次恳请许广平先生接受这笔稿酬,都遭到许先生的坚决拒绝,许先生和海婴于当年2月2日联名致信我社,表示将这些稿酬上交国家。在这种情况下,我社请示上级机关同意,将其中30万元留作建立‘鲁迅文学基金’,挂在我社帐上,其余4.019万元上交国库。1968年许先生逝世后,海婴同志于1972年和1982年两次向我社索取稿酬。我社经上级同意,两次将挂帐的30万元全部结付给了海婴同志。1986年6月海婴同志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,追索我社已上交国库的4.019万元及利息,还指控我社新版《鲁迅全集》‘侵权’,追索《全集》日文版的版税。法院审理后,确认许先生及海婴1958年两封信中申明将稿酬上交国家的赠与行为有效,并依据当时国家关于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,确认鲁迅著作已进入公共领域,驳回海婴同志的诉讼请求。海婴败诉后又于1988年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,高法院作了同样的最终裁决。这些都是法律已经解决了的问题。在现行16卷《鲁迅全集》中,只有留存其中的许广平先生的7万字信件尚享有获得报酬权。为这7万字,我社已支付16万2千元稿酬(税后)。上述情况说明,我社在编注出版《鲁迅全集》问题上,完全依法办事,不存在侵犯鲁迅和许广平先生权益的问题。”